终于出结果!著名艺术家、四川美院退休教授叶永青被判抄袭西尔万,赔偿500万-抄袭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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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摘要: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西尔万诉著名艺术家、四川美院退休教授叶永青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叶xx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叶xx在《环球时报》中缝以外版面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西尔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叶xx支付原告西尔万赔偿金人民币500万元;驳回原告西尔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时间过的真快呀!

自从上次(2020年10月17日)抄袭菌发完【抄袭·独家】叶xx:人民法院喊你必须出庭!!一文至今已经快有3年了,而距离抄袭菌2019年2月27日发布最早那篇的文章中国艺术圈著名老炮被比利时艺术家指责抄袭30年!的时候已经4年半了。

4年半或许不长,但是这4年半相对于被涉嫌抄袭的比利时艺术家西尔万来说却是极为漫长的诉讼长跑。

比如: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在(2020)川0106刑初384号刑事裁定书中认定的“因缺乏罪证,本院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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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2抄袭菌截图于裁判文书网

 

又如:四川美院从2019年3月7日的“声明”称“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一经查实,绝不姑息”。

到2020年4月14日的“暂时不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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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美2019年3月7日的声明

 

2020年4月14日,四川美院的法律顾问告知西尔万代理律师吴涛,由于以下原因,四川美院暂时不做调查

1. 四川美院需要向上级部门申请启动调查;

2. 叶先生已退休,美院不方便管理;

3. 叶先生的部分画作不是以教师的身份创作,美院调查不合适;

4. 此涉嫌剽窃事件是在前任领导在职期间曝出的,现领导已经调任,新任领导不适宜处理老领导遗留问题;

5. 叶先生户口在北京,不在重庆,不方便进行调查。

详情见:【抄袭·独家】叶帅抄袭曝光一周年!继续刷三观:川美“拒绝调查”!仍拒不道歉,西尔万维权究竟怎样了?

再如:之前的文章中也提到,2020年,叶帅在比利时起诉西尔万诽谤,他认为西尔万的维权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如之前的文章中所说,叶帅当然有在比利时提起诉讼的权利,至于能够胜诉与否,我们还无从得知。

但关键的是,这会给西尔万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法务成本。对于动辄几年十几年的比利时诉讼,即使叶帅官司稳输,但是他成功的消耗掉了西尔万无尽的律师费。。。

 

再再如:2020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开发布《人民法院公告》,直接喊叶xx出庭,但是叶xx仍然以“管辖权提出异议”为由提起上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辖终86号民事裁定书中这样记录:

叶x青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叶x青户口在北京市,但长期不在北京市居住,其实际住所地为云南省大理市大理古城玉峰巷x号。综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大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叶x青上诉请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3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请求将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大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尽管上诉人的户口在北京,但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说明上诉人自2017年就已经在云南大理居住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经常住所地为云南省大理市大理古城玉峰巷7号,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经常居住地在云南大理市的主张未予采信,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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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2抄袭菌截图于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叶x青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起诉时其在云南省大理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因此,叶x青的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即北京市朝阳区。”

2021年8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叶x青的此次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次一审判决

2023年8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西尔万诉叶x青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

一、叶x青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叶x青在《环球时报》中缝以外版面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西尔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叶x青支付原告西尔万赔偿金人民币500万元

四、驳回原告西尔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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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诚如大家所见,本案历时多年,正因为法院公正公平地审理了此案,才有了前文的一审判决结果。当然法院在此期间也耗费了超多的人力和精力,同时在知识产权方面法院更细细梳理了本案中的审理焦点,

下面,抄袭菌就带大家看看本案的审理焦点,当然这也是大家最最关心的地方,抄袭菌给大家梳理了一下:

 

一,被诉侵权画作范围的认定:

确定为122幅

 

二,被诉侵权画作是否侵害涉案权利画作的复制权:

(1)叶x青是否接触了涉案权利画作

本案中西尔万提交的画册作为创作完成并发表的证据,记载了该画册于1990年3月在比利时印刷完成,用于该时期西尔万画展宣传使用。叶x青也认可其在1993年接触过涉案权利画作,所以满足侵害著作权认定的接触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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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尔万1990年画册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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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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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二:扫描件,中文为翻译文字)

(2)美术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及其区分

法院认为:判断两幅美术作品是否构成构成表达上的近似,应以两者视觉形象上的外部艺术造型表现为判断依据。

西尔万主张自己作品是根据其小时候的经历和在孤儿院的所见所闻等形成的独创性表达;

叶x青抗辩自己作品是对于年轻和童年的自己女儿的回忆,以及女儿照片等来表达情绪和感情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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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中实质性相似比对的具体情况

1,整体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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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A,侵权作品Y14

以涉案权利画作A和被诉侵权画作Y14为例,法院认为大部分具体构成元素内容的表达存在相似性,整体视觉感受非常相近,二者之间只存在微小的视觉差异,而此差异并不难改变二者的实质性相似程度,且上述差异所反映的智力创造成都过低,不能构成独创性表达,故认定侵权。

此外,还有多幅作品侵害了涉案权利画作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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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A,侵权作品Y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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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A,侵权作品Y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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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A,侵权作品Y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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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B,侵权作品Y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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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B,侵权作品Y12

(以上为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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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局部(元素组合)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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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涉案权利画作A(红色框线内为元素A8、A9的组合)

右:被诉侵权画作Y12(红色框线内为原告主张相似的部分) 

以涉案权利画作A中的元素A8、A9的组合与被诉侵权画作Y12中的相对应部分比对为例:

法院认为,涉案权利画作中的带把手的鸟类(A8)、怪蜻蜓(A9)的组合表达体现了西尔万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应收著作权法保护,被诉侵权画作中相对应部分均保留了前者画作中上述元素组合表达的基本内容,进行的非实质性的细微改动并未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所以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对西尔万作品的侵害。

此外,还有多幅作品侵害了西尔万作品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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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A,侵权作品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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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A,侵权作品Y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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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节选)

......

 

3,关于西尔万主张的涉案权利画作与被诉权利画作的局部(单一构成元素)比对

以西尔万作品A中的单一构成元素A9“怪蜻蜓”与被诉侵权画作Y69、Y36、Y34、Y47中的相对于部分内容比对为例:

法院认为,西尔万画作中的怪蜻蜓并非是针对事物本身的客观表达,体现了西尔万对该要素中各组成部分的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所以该单一构成元素属于独创性的表达。而叶x青的上述画作中均保留了此元素表达内容,并未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故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害。

此外,还有多幅作品侵害了西尔万作品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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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涉案权利画作A(红色框线内为元素A9)中:被诉侵权画作Y69(红色框线内为原告主张相似的部分)右:被诉侵权画作Y36(红色框线内为原告主张相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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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涉案权利画作A(红色框线内为元素A9)右:被诉侵权画作Y34(红色框线内为原告主张相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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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涉案权利画作A(红色框线内为元素A9)右:被诉侵权画作Y47(红色框线内为原告主张相似的部分) 

(5)关于叶x青不侵权的抗辩意见是否成立

本案中,叶x青抗辩其不侵权的理由包括合理借鉴、存在艺术先例、来源于共有领域素材。

对于叶x青辩称的“7幅作品整体构图形式上与西尔万作品相似,但细节却完全不同,属于合理借鉴”的表述,法院认为该7幅作品与西尔万作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非常相近,且大部分具体构成元素内容的表达存在相似性,二者之间仅存在微小的视觉差异,因此,叶x青画作的借鉴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所称的抄袭行为,侵害了西尔万享有的著作权。

关于存在艺术先例的抗辩意见,叶x青提交的艺术先例证据和西尔万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叶x青提交的艺术先例证据和西尔万主张的叶x青画作中侵权的部分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法院对于叶x青的此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而叶x青提出的来源于共有领域素材而不构成侵害著作权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三,被诉侵权画作是否侵害涉案权利画作的修改权

叶x青未经许可对西尔万作品进行改动,且对其作品的整体或部分内容的改动属于细微差异,因此,叶x青构成对西尔万作品修改权的侵害。

四、被诉侵权画作是否侵害涉案权利画作的署名权

叶X青使用了西尔万作品中的具体表达内容,但未以适合的方式表明其所使用的涉案权利画作的作者权利,因此叶X青侵害了西尔万对于涉案权利画作享有的署名权。

五、被诉侵权画作是否侵害涉案权利画作的发行权及侵权主体的认定

1,拍卖:已查明事实的,对于西尔万主张的叶X青对侵权作品实施了拍卖行为,法院予以支持;其它拍卖作品在叶X永青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西尔万未能进一步对叶X青系拍卖行为的实施主体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2,出版:叶X青54幅作品侵害了西尔万作品的发行权。

六、有关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认定

叶X青的部分被诉侵权画作侵害了西尔万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叶X青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叶X青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经审查,西尔万主张的涉案侵权行为处于持续中,故叶X青的该项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根据画作的类型、独创性、创作成本、西尔万的知名度、叶X青的具体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叶X青的赔偿金额。

关于西尔万要求停止侵权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西尔万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法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对于西尔万要求销毁未出售的77幅被诉侵权画作的主张,法院认为已判令叶X青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已足以弥补叶X青的行为给西尔万带来的损害,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X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被告叶X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环球时报》中缝以外版面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西尔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实,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根据原告西尔万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叶x青承担;)

三、被告叶x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尔万赔偿金人民币500万元

四、驳回原告西尔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595元,由原告西尔万负担134595元(已缴纳),由被告叶x青负担2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叶x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西尔万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叶x青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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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针对此事,抄袭菌请教了一位资深的中国当代艺术评论家,针对此事发表了他对“抄袭”和“挪用”的区别的看法:

1. 挪用和抄袭都是对已经存在的作品的模仿。
2. 挪用在当代艺术中是合法的,抄袭则是非法的。
3. 挪用的前提是:其作品可以让观众 知道或认出原作的存在。
抄袭的前提是:将原作的作者和作品隐去,将原作者的作品拿来局部或整体地临摹。
4. 在挪用作品发表时,公开原作者的名字;或者得到原作者的同意和帮助。
在抄袭者的作品发表时,从来不会公开原作者的名字;也没有原作者的授权和同意。
5. 如果被模仿的作者已经去世,没有原作者的授权,但是因为作品足够有名,观众可以立刻在挪用和原作之间看到联系和差别。观众可以在这种差别中领会到挪用者与原作者对图像赋予了不同的意义。可参考意大利画家达芬奇的莫玛丽莎和杜尚的作品《L.H.O.O.Q》。
抄袭者的目的是用别人的图像因素和思想冒充自己的创作,用一证明自己的创造性,并从中获取名声和金钱等各种利益,
6. 挪用者在挪用时虽然使用了图像, 但是完全颠覆并篡改的原作的意义,因此这是第二次创作,这是得到法律保护艺术创作,并被美术馆接受。
抄袭者是艺术上的小偷,不管在任何时代也都是被艺术界所不齿的,抄袭的行为证明了创作力的衰弱。

——

抄袭菌咨询了一下知识产权出版社高级知识产权师、中央美术学院艺术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龙文,他表示:

第一点,原创作者要勇于、敢于自己主张维权,遇到侵权要维权。不管你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艺术家及原创作者,不要以为中国的法律不保护国外的艺术家。

第二,这次事件也让大家认识到维权是值得的,从经济角度也是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的。也就是说,你只要敢于维权,也会是值得维权的,无论哪国的艺术家。

当然我们也欢迎世界各国的艺术家来中国,进入中国市场。最重要的是中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创新,优化市场环境,这同时也是总书记的嘱托,“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敬请期待下集:对话西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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